基本信息
事项实施编码 |
TE3601030000050004536072400700001 |
事项类型: |
行政确认 |
办事对象: |
自然人 |
实施机构名称: |
桃花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|
责任处(科)室: |
桃花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|
实施主体性质: |
法定机关 |
联办机构: |
无联办机构 |
办件类型: |
承诺件 |
行使层级: |
乡(镇、街道)级 |
申请期限: |
1 |
受理期限: |
|
法定办结时限: |
|
承诺办结时限: |
3个工作日 |
数量限制: |
无 |
办理结果名称: |
给予烈士子女或不予烈士子女待遇的审批意见 |
法定办结时限说明: |
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|
承诺办结时限说明: |
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|
通办范围: |
不支持通办 |
行使内容
负责本乡镇范围内的60岁老烈士子女待遇申请
办理流程
预约 | 079185677690 |
申请 | 【窗口提交】 接收申请的机构: 西湖区桃花镇退役军人服务窗口 接收地址: 西湖区桃花镇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窗口 【工作时间】 工作日9:00-12:00,13:30-17:00 错时延时:工作日中午12:00-13:30 双休节假日9:00-12:00,13:30-17:00 |
受理 | 符合批准条件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,当场予以受理;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,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;不符合批准条件的,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。 |
审查 |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,当场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。 |
决定 |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,公示无异议的作出予以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转报的决定;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,公示有异议的作出不予以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转报的决定。 |
制证发证 | 对符合批准条件的,次年元月份开始享受生活补助待遇;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,不予以享受待遇,并告知理由。 |
实人认证 | 不需要 |
办理进程查询 | 可拨打电话079186577690查询事项办理进程。 |
办理结果 | 享受待遇或不予享受待遇。 |
送达方式 | 直接送达。 |
到窗口次数 | 1次。确保是申请人或委托人所办理 |
设定依据
法律法规名称 | 条款名称 | 条款具体内容 |
《关于做好部分烈士子女普查、身份认定和审批工作的通知》(赣民字〔2012〕22号) |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| 二、(三)、会审审批。县级民政部门对乡(镇、街道)上报的材料,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。对符合条件的,通知申请人所在村(居)会进行张榜公示,公示时间为七天。对公示无异议的,由县级民政部门签署审批意见。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,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。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,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。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,定期生活补助金从2011年7月1日起发放。从2012年起,凡是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,在当年2月底前批准的,生活补助金从当年1月1日起发放;3月1日以后批准的,生活补助金从批准的当月起发放。 |
《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》(民发〔2012〕27号) |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| 一、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、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。 |
受理条件
【予以批准的条件】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、18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,可享受部分烈士子女待遇。【不予批准的条件】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,不予受理。
办理材料
材料编码 | 材料名称 | 材料来源 | 来源渠道 | 原件份数 | 复印件份数 | 是否必备材料 |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| 形式标准要求 | 形式附件 | 形式附件 |
373F284998BF4CA58EF37E2EADF070D0 | 身份证和户口本 | 公安部门核发 | | 0 | 1 | 是 | | 提供真实有效原件供窗口工作人员核验和复印。 | 无形式附件 | Apply |
1BEC7C42197E444BBB115771E4012EA4 | 烈士证 | 民政部门核发 | | 0 | 1 | 是 | | 提供真实有效原件供窗口工作人员核验和复印。 | 无形式附件 | Apply |
9C77C77E47DC47F3B116470A1D5438AB | 一寸免冠照 | | | 4 | 0 | 是 | | 近期一寸免冠照 | 无形式附件 | Apply |
7079E4192D734733BD5370693F65BB3A | 《部分烈士(含错杀被平反人员)子女信息采集表》 | | | 2 | 0 | 是 | | 内容填写清晰明了,与实际情况一致。 | 格式文本
| Apply |
0FBD287CB781448AB222F088BA772B9E | 《烈士(含错杀被平反人员)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》 | | | 2 | 0 | 是 | | 内容填写清晰明了,与实际情况一致。 | 格式文本
| Apply |
申请材料形式标准
1、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;\n2、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、明了,与实际情况一致;\n3、申请材料的证件真实有效。
行政相对人权利
依法享有知情权、陈述权、申辩权,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。
行政相对人义务
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,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。
咨询途径
窗口名称 | 窗口地址 | 邮政编码 | 工作时间 | 电话号码 | 信函咨询部门名称 | 通讯地址 | 机构咨询网址 | 政务微博网址 | 电子邮箱 |
桃花镇便民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窗口 | 西湖区桃花镇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窗口 | | 工作日9:00-12:00,13:30-17:00 错时延时:工作日中午12:00-13:30 双休节假日9:00-12:00,13:30-17:00 | 079186577690 | | | | | |
监督投诉
窗口名称 | 窗口地址 | 邮政编码 | 工作时间 | 电话号码 | 信函投诉部门名称 | 通讯地址 |
桃花镇便民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窗口 | 西湖区桃花镇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窗口 | | 工作日9:00-12:00,13:30-17:00 错时延时:工作日中午12:00-13:30 双休节假日9:00-12:00,13:30-17:00 | 13517003751 | | |
常见问题
问题 | 烈士的所有子女都可以享受烈士子女待遇吗? |
答案 | 只有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、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以上(含60周岁)的烈士子女持证人本人可以享受。 |